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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、水上设施法定检验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32:31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船舶检验处
受理部门:船舶检验科    电话:87983479
受理岗位:船舶检验科
受理的条件或范围:本市辖区内船长小于等于30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等于千瓦常船舶中一般干货船舶的营运检验。
申 请 人:船舶与海上设施所有人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:经检验符合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》
提交材料: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申请书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》
3、《船舶检验计费标准》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[1998]800号
办理期限:15个工作日(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)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按颁布的《船舶检验计费标准》的相应项目收费
责任编辑:admin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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