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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30:44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、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;
2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;
3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;
4、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(一式二份);
2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、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;
3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;
4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、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(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);
5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;
6、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;
7、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;
8、专家评审意见(必要时);
9、委托书(代理人申请时);
10、航行警(通)告发布申请(必要时);
11、专项维护申请(必要时)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办理期限: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,必要时发布航行(通警)告,进行专项维护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工本费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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