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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道(路)划定审批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24:43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建设、作业、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(适用于五级以下航道,五级及五级以上航道经受理初审后上报无锡市地方海事局,再由无锡市地方海事局报省地方海事局审批)
1、设置航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;
2、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;
3、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禁航区、航道(路)、交通管制区、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》;
2、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;
3、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;
4、《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》及专家评审意见;
5、 航行警(通)告发布申请;
6、 委托书(代理人申请时)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办理期限:20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予以行文批复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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