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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22:21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建设、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(适用于五级以下航道,五级及五级以上航道经受理初审后上报无锡市地方海事局,再由无锡市地方海事局报省地方海事局审批)
1、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;
2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,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;
3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;
4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;
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、图纸、资料齐全、有效,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;
6、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(一式二份);
    2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;
    3、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;
    4、施工方案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;
    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;
6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,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,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;
    7、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;
    8、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》及专家评审意见(必要时);
    9、委托书(代理人申请时);
    10、航行警(通)告发布申请(必要时);
    11、专项维护申请(必要时)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
办结期限:4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,必要时发布航行通(警)告,进行专项维护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工本费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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