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 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 电话:87901679 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 申 请 人:建设、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许可条件:(适用于五级以下航道,五级及五级以上航道经受理初审后上报无锡市地方海事局,再由无锡市地方海事局报省地方海事局审批) 1、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; 2、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,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; 3、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; 4、施工作业船舶、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条件; 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、图纸、资料齐全、有效,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; 6、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。 提交材料: 1、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》(一式二份); 2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; 3、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; 4、施工方案、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; 5、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; 6、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,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,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; 7、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; 8、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》及专家评审意见(必要时); 9、委托书(代理人申请时); 10、航行警(通)告发布申请(必要时); 11、专项维护申请(必要时)。 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办结期限: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,必要时发布航行通(警)告,进行专项维护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 收费标准: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》工本费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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