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冲洗沾有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21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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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;
2、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;
3、水域交换条件许可。
提交材料:船舶作业申请书。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3个工作日(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)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无
责任编辑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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