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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压载水、洗舱水、残油、含油污水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21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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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,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;
2、排入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水域的,不造成水域污染;
3、来自疫区的压载水、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;
4、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(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);
5、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;
6、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、防污染和应急措施。
提交材料:
1、船舶排放压载水、洗舱水、残油、含油污水作业申请(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);
2、相应的作业安全、防污染和应急措施;
3、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
办结期限: 3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,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 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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