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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、码头、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19:05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;
2、符合《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(GB 18188.2—2000)》规定的使用条件;
3、使用方法符合《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(GB 18188.2—2000)》的规定;
4、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。
提交材料:
1、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;
2、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;
3、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、使用方法、使用时间、计划用量、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;
4、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(大量使用时);
5、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(经批准使用后提交)。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3个工作日(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)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 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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