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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 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 电话:87901679 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 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许可条件: 1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; 2、船舶适航,持有有效技术证书; 3、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; 4、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。 提交材料: 1、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; 2、船舶签证簿; 3、船舶技术证书; 4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; 5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; 6、船员适任证书; 7、有效的保险文书、证明文件(必要时); 8、船舶国籍证书。 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第七条 办结期限: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》,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,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、航线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。 收费标准: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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