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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定期签证审批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16:54【字体:
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
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;
2、船舶适航,持有有效技术证书;
3、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;
4、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。
提交材料:
1、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;
2、船舶签证簿;
3、船舶技术证书;
4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;
5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;
6、船员适任证书;
7、有效的保险文书、证明文件(必要时);
8、船舶国籍证书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第七条
办结期限:3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》,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,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、航线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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