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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进出港签证
【作者】 佚名 【更新时间】 2007-12-27 14:16:08【字体:
实施主体:宜兴市地方海事处
受理部门:航行监督科    电话:87901679
受理岗位:航行监督科、海事所、海巡艇
申 请 人:船长或其代理人
许可条件:
1、具备合法、完整、准确、有效的文书与资料;
2、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;
3、载客、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;
4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,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,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;
5、船舶、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、桥梁、架空设施、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,需要护航的,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;
6、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,并已复查合格(出港签证);
7、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;
8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(适用时);
9、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,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;
10、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。
提交材料:
1、船舶进(出)港签证报告单;
2、船舶签证簿;
3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(诚信船舶可免);
4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(诚信船舶可免);
5、船员适任证书(诚信船舶可免);
6、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(适用时)(诚信船舶可免);
7、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《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》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(装载危险货物的船);
8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(老旧运输船舶);
9、适拖证书(拖带船队);
10、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(特种拖带船舶);
11、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(需护航的船舶)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
办结期限:当场办理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予以签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。
收费标准: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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